竊盜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HM-113-附民上-86-20250108-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徐義云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黃欣雅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 民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欣雅被訴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