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3-附民上-90-20250327-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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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蔡振芳 被 上訴 人 蔡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 年度附民字第13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慶祥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2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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