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HM-113-附民-1067-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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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 告 蕭湘庭 被 告 鄭凱尹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依法應駁回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