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3-附民-1085-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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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5號 原 告 溫淑溢 被 告 吳俊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113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依據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