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M-113-附民-1351-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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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 原 告 冀緜長 被 告 謝宜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二、本件被告謝宜霖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關於原告冀緜長部分 業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