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附民-1355-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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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 原 告 任紹涵 侯健頤 莊美華 被 告 王昱勝 薛宏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49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 3496號審理中,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任紹涵、侯健頤、莊美華並非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3 人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另原 告任紹涵、莊美華之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