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附民-1448-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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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 原 告 AD000-A11237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黃祥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祥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侵上訴字第138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