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M-113-附民-1561-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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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61號 原 告 柯俊廷 被 告 黃聿凱(原名黃聖雄) 李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聿凱、李志文等被訴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770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且於同年7月23日宣判在案(見卷附辦案紀錄簿)。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8月12日始寄送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至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