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附民-1587-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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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 原 告 張薰方 被 告 林冠綸 蘇宏毅 潘景松 林孟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原告者,依同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冠綸、蘇宏毅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業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967號判決在案,然該案公訴意旨及本案判決均未認定原告張薰方為被告林冠綸、蘇宏毅犯行之被害人,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謂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