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HM-113-附民-1725-202411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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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5號 原 告 賴孟君 被 告 蔡謹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詐欺等案件,該案事 實之被害人係陳立婷、林朝和、裴金芳,此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及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59號、第23871號起訴書之記載甚為明確。原告並非本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被害人,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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