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HM-113-附民-1781-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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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原 告 林宇騰 被 告 王華慈 曹豐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第一審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判決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