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3-附民-1886-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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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6號 原 告 賴姸而 被 告 吳素珠 居基隆市○○區○○○路00○00號E棟00 樓之0 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 271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