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M-113-附民-1889-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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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9號 原 告 葉志忠 被 告 呂文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113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不合。茲查刑事部份,因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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