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HM-113-附民-1905-202410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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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05號 原 告 莊遵湧 被 告 賴晏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 許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當日上午11時)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證。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