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M-113-附民-1963-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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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63號 原 告 黃家妤 被 告 莊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黃家妤遭詐騙而匯款於被告莊沁瑞之金融帳戶之犯罪事 實,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839、6840號,移送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併辦(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卷第157至159頁);然查,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無從併案審理,已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原告並非被告所犯本案(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