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HM-113-附民-2011-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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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1號 原 告 王柏頴 被 告 江如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王柏頴遭詐騙而匯款於被告江如遠之金融帳戶之犯罪事 實,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627號,移送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併辦;然查,本案因僅被告針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上訴,無從併案審理,已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原告並非被告所犯本案(113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