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3-附民-2024-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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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4號 原 告 謝美玉 被 告 田佩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7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遞狀經該署收發室收文,嗣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18日函轉本院,足見原告係本院前開刑案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加蓋於原告刑事陳報狀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收發室收文章及本院收受該署來函之收文章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