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M-113-附民-2028-202502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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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8號 原 告 沈炳憲 被 告 林文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275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53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27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