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M-113-附民-2029-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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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9號 原 告 羅詠蓁 被 告 李文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第180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即言之,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須附隨於原來之刑事訴訟而合併審判,故附帶民事訴訟具有附帶於刑事訴訟之附帶性(最高法院94年台附再第4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者,自不得單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文琪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 繫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49號判決被告就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門號對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告訴人賴峻弘、張建程、簡淑芬、徐少英、袁謹、徐偉軒、鄭晉易詐欺部分均有罪;就該判決附表二所示虛擬帳號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沈惟祥、黃俊霖、羅詠蓁詐欺部分均無罪;就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所示門號對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吳逸珮、王嘉菁詐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而檢察官並未就上開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及公訴不受理部分提起上訴,故原告羅詠蓁並非繫屬於本院之113年度上易字第1800號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茲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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