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M-113-附民-2078-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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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8號 原 告 李肅之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段0號(由沈志成律師代收) 被 告 莊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李肅之遭詐騙而匯款於被告莊沁瑞之金融帳戶之犯罪事 實,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190號,移送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併辦(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卷第323至326頁);然查,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無從併案審理,已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原告並非被告所犯本案(113年度上訴字第5172號)之被害人,且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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