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M-113-附民-2103-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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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3號 原 告 趙明德 被 告 林耿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5520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420號判決諭知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52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上述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