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M-113-附民-2133-202411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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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33號 原 告 謝文瑞 被 告 張國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998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