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HM-113-附民-2171-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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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1號 原 告 陳秉興 被 告 羅少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24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少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4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惟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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