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M-113-附民-2186-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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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6號 原 告 劉佳欣 被 告 范夢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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