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3-附民-2190-20250219-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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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0號 原 告 張家箖 訴訟代理人 張仕興 被 告 朱紫彤 呂思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呂思帆亦涉犯本案,並經原告請求 其與被告朱紫彤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呂思帆部分 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另關於原告對被告魏鴻 鈞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起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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