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M-113-附民-2245-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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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45號 原 告 張家箖 被 告 朱紫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 非刑事本案之被告,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朱紫彤原 任職之銀行而為其僱用人,並經原告請求其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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