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附民-2455-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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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 告 王芳君 被 告 李葳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510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李葳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3日宣判,原告   王芳君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2月18日始向   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為憑(見附民字卷第3頁),依照首開   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   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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