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附民-2476-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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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76號 原 告 譚國宏 被 告 陳樂原名陳奇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94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審理 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之後,同年月20日,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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