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附民-2501-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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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1號 原 告 周育璇 被 告 蔣秋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1028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雖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89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惟因原告已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上易卷第8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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