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附民-2522-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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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22號 原 告 陳怡儒 被 告 黃志峯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 9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1項)、「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固定有明文。惟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為民事訴訟,要為訴訟經濟、減輕當事人訟累及避免裁判衝突,乃許其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並以刑事訴訟合法繫屬,法院得以實體審理者為限,始符上述訴訟經濟等之實益(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附字第23號民事判決)。 二、查本件被告黃志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714號判處罪刑後,於113年11月13日向當時所在監所提出上訴狀而合法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於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14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合法送達後,逾期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是被告本件上訴,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 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原審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於113年12月9日以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在案,並不生移審之效力。 三、承上說明,被告本件刑事案件並非合法繫屬本院,本院自不 得為實體審理,在此情形,縱使刑事案件形式上提起上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屬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原告對於被告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之權利,則不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