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附民-2533-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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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33號 原 告 張育文 被 告 林清花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4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清花被訴誣告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院以112年度 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04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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