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3-附民-618-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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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蔡麗卿 被 告 葉佳妮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2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為就被告葉佳妮(下稱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 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蔡麗卿(下稱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29號被訴犯詐欺等刑事 案件,於起訴書所列之被害人,並未包含原告在內,而經本院就刑事案件審理結果,認定之被害人亦無原告,故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宜另依法主張權利。依照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