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M-113-附民-968-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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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68號 原 告 劉晏汝 被 告 汪建宇 張俊傑 袁羽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1 7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諭知無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9),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