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4-上易-202-20250207-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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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順城 籍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286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順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順城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此有上訴狀在卷可稽,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