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M-114-上易-241-202502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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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仁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839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已於113年9 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參見本 院卷第19-23頁),原審法院先於113年9月26日命其補提上訴理由 ,並經郵務機關分別於113年10月2日分別送達至桃園市○○區○○○ 路0000號、新北市○○區○○街00巷0號被告住居所,因未獲會晤本 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文書分別寄存 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圓分局草漯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信義派出所以為送達,此有原審113年9月26日新北楓刑樂 113易839字第3367號函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足稽(參見原審卷 第269-273頁),迄今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屆期若未補正,本院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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