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M-114-上易-359-20250303-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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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禮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 易字第71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225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文禮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具 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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