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M-114-上易-585-2025033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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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宸疄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簡大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宸疄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97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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