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4-上訴-1342-20250328-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AMOS JUDITH NARRA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MOS JUDITH NARRA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貳拾捌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 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其目的在避免被告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保全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而審判中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為裁量之事項。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RAMOS JUDITH NARR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後,認為其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且為相關沒收、追徵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為外籍移工,現因涉犯本案,經勞動部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140504673號函自114年3月26日起撤銷該部111年8月18日勞動發事字第1111814188號函核發雇主楊○○(真實姓名詳卷)聘僱被告之聘僱許可,並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等情,有上開勞動部114年3月26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140504673號函在卷可參,則被告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將隨時被遣送出國,倘其出境後,其有滯留境外不歸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非予限制出境、出海,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衡酌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且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2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