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M-114-上訴-233-2025031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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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森皓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4月16日所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0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由此可知,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的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森皓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5月27日提起上訴,但被告於上訴狀僅記載:「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內容,而未記載具體上訴理由。該上訴案經新竹地院於114年1月9日送由本院審理並繫屬後,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4年1月22日送達被告當時所在地「法務部○○○○○○○」,並由被告本人收受。詎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則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被告的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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