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HM-114-上訴-235-20250120-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少麒 選任辯護人 張家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宇誠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少麒、張宇誠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號、第472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黃少麒 上訴狀以其「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依法聲明上訴,其上訴理由,容 後補呈」等語(本院卷第389頁);被告張宇誠上訴狀僅以「原 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甚難甘服,爰謹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 第1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等語(本院卷第625頁),則被告黃少麒、張宇誠上訴均未敘述 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