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M-114-上訴-310-2025032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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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AN WENG THIM(中文名:陳詠添)馬來西亞籍 在臺無固定住居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CHAN WENG THIM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拾伍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CHAN WENG THIM(下稱被告)因涉犯共同運輸第 二級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者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而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訊問被告,並 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業已坦承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原審判決後,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且經本院於114年3月20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在卷足憑,是被告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就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屬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客觀上足認其有懼重刑而逃匿、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再者,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足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 品罪,對於我國社會治安生不良影響,併就案件審理情形、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之羈押替代處分,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4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