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上訴-412-2025032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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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孟杰 黃偉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杰、黃偉祥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孟杰、黃偉祥(以下除特別指明姓名者外, 合稱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羈押3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 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前段分別亦有明文。再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又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2142號各判決有期徒刑1年,被告2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12號案件審理,嗣於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8日宣判。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將於114年4月19日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2人,給予渠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見本院卷第150頁),認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件在卷可佐,被告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其次,謝孟杰係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面交車手,負責拿取被害人遭詐欺後所交付之現金,其所涉者本質上即屬集團式反覆實行之犯罪類型,且其曾於112年9月間因罪質相似之加重詐欺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2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竟又於113年9月間再為本案犯行,是確有事實足認謝孟杰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黃偉祥則曾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而入監服刑,嗣於113年1月15日假釋出監後,隨即於113年9月間,在詐欺集團中扮演監控謝孟杰之角色,再共同為本案犯行,是亦確有事實足認黃偉祥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基此,本院認在現階段本件確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再者,經本院依據比例原則,衡酌本案尚未確定,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2人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本院認本件仍具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至謝孟杰所辯:其因家人幫忙支付和解金,希望能回家幫忙家人做市場生意;黃偉祥所辯:其兄弟都過世,家中只剩下母親1人,希望能出監還款給被害人等家庭、經濟狀況,核與羈押與否之審酌原因與必要性無涉,均難憑採,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2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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