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HM-114-上訴-455-2025031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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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EWTHONG SUPHAPIT 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522、 365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該管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REWTHONG SUPHAPIT(下稱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於113年12月9日送達至被告當時所在之法務部○○○○○○○○○○,並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81頁),是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113年12月10日)起算20日之上訴期間,計至1113年12月29日屆滿,因適逢星期日之假日而順延至113年12月30日。又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不需加計在途期間,然被告遲至114年1月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收狀章戳可按(本院卷第39頁),其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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