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HM-114-上訴-51-202501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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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念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72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念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念慈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 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因桃園地方法院判刑過重,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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