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M-114-上訴-556-2025032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煒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84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熊煒翔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係僅針對原判決量刑上訴(本院卷第29頁)。依上開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引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均坦認本案全部犯行,惟原審判決 太重,家中有八十歲老奶奶要扶養,父母從小離異,爸爸離離家,媽媽改嫁沒聯絡,姑姑嫁人,當初是自願到警局做筆錄的,希望可以依自首論處,被告會犯本案係誤入網路求職陷阱,請求再給一次機會,願意跟被害人和解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 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  ㈡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被告係詐騙集團成員,有起訴 書事實欄所述之向起訴書附表所示各被害人實施詐欺等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8罪;於量刑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竟參加詐欺集團而犯本案,與集團成員,共同詐欺本案告訴人,並由被告負責提領款項,進而將告訴人等遭詐騙之款項繳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其就犯罪集團之運作具有相當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集團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係擔任基層車手,尚非最核心成員,且犯後最終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情形,又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減輕之規定,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房屋仲介,須扶養奶奶及經濟狀況(原審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已妥適行使裁量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情事。  ㈢被告上訴雖以其係自首,及願與告訴人談和解,請求再從輕 量刑。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未到庭,難認其有與告訴人和解之真意,且迄至本院辯論終結時止,亦未陳報任何有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之相關資料,其據此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顯屬無據。又被告於113年2月5日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製作第一次警詢筆錄,依卷附筆錄之記載,警方於該次警詢中即已對被告提示其擔任車手領款之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與被告確認其擔任取款車手,惟被告否認犯詐欺罪,有該次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按(3949號偵卷第8-10頁)。故被告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自無從據此減刑。本院再衡量,原審就被告所犯本案8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罪)、1年1月(2罪)等刑期,已屬極低度量刑,且定應執行刑僅有期徒刑1年7月,亦予大幅度之恤刑優惠,被告上訴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亦未再提出其他科刑資料及證據,量刑因子並無變動,其上訴請求再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