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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HM-114-上訴-588-20250225-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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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語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訴字第89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36號、112年度偵字第4 3785號、113年度偵字第18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孫語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113 年12月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到院,該裁定經郵務機關於114年2月14日送至被告位於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惠祥大廈管理委員會蓋章收受以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5頁)。本院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期間計至114年2月19日(星期三)屆滿,且該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狀,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9、41、43頁)。是揆諸前揭規定,被告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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