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M-114-上訴-678-20250213-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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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48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824、6782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黄文廷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484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僅略謂:實難誠服原審判決,先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