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HM-114-上訴-716-2025021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泓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9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泓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泓毅(下稱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92號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被告固於113年12月23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然被告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陳稱:謹遵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除援引開庭陳述及書狀外,其餘理由容後另狀補呈等語。原審法院未裁定命被告補正,且被告迄今仍未補敘上訴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被告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者,則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