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HM-114-上重更一緝-1-20250211-1
字號
上重更一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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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重更一緝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玉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8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4715、4744號),提 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金玉儀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金玉儀於民國88年3月上旬某日,在香 港與綽號「阿維」成年男子約定以港幣15萬元之代價,為其運輸海洛因來台,友人葉俊豪(另經本院判刑確定)得知後表示欲加入,金玉儀應允並承諾給予港幣12萬元酬勞。金玉儀、葉俊豪於同月20日搭機前往泰國,於同月23日在曼谷市機場酒店內由金玉儀、葉俊豪分別以泳衣、背心等各將不詳男子提供之海洛因16塊、10塊(毛重分別為4,315公克、3,430公克)藏匿身上,約定於臺北天成飯店交貨。金玉儀、葉俊豪隨及於是日夾帶海洛因由曼谷搭機至香港,再轉搭國泰航空第564號班機入境臺灣,葉俊豪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機場入境海關檢查之際,因形跡可疑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4,270公克海洛因。金玉儀安全出關後,於前往天成飯店途中接獲更改交貨地點通知,因恐事跡敗露遭查獲,遂將毒品取出藏匿於桃園市寶山街360巷4弄巷口之紙箱,旋於同日下午7時許搭機返港。嗣金玉儀因其夫遭毒梟拘禁以此要脅其回台尋回毒品,乃於同月27日下午再次搭機來台,入境後經警列管留置,並帶警前往上開寶山街360巷4弄巷口起出16塊海洛因。因認被告金玉儀涉犯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 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復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 段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有關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有異,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案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本案被告被訴於88年3月中旬至同月27日,想像競合犯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查本件檢察官於88年4月30日提起公訴,經原審、本院上訴審審理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更一審於89年4月1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復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25年。惟自檢察官於88年3月23日開始偵查,迄偵查終結,暨本院發布通緝前之歷審審理期間,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被告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追訴權時效應於113年12月13日完成(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免訴之諭知。原審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說明 計算 日期/期間 ㈠ 行為終了日 88年3月27日 ㈡ 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1/4停止期間) 25年 ㈢ 偵查終結前1日減開始偵查日次1日 88年4月29日- 88年3月24日 1月7日 ㈣ 原審法院判決日前1日減原審法院繫屬日次1日 88年6月24日- 88年5月5日 1月21日 ㈤ 本院上訴審判決日前1日減本院上訴審繫屬日次1日 88年10月26日- 88年9月2日 1月25日 ㈥ 最高法院判決日前1日減最高法院繫屬日次1日 89年1月12日- 88年12月9日 1月5日 ㈦ 發布通緝日前1日減本院更一審繫屬日次1日 89年4月12日- 89年1月26日 2月18日 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追訴權時效完成日 1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