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HM-114-交上易-84-20250328-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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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毅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627號、113年度偵字第2654 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毅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洪毅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具 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容後補陳」,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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